液压翻板卸车机设备监造:
一、监造依据:
根据合同和电力部机械工业部文件电办(1995)37号《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和《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二、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每次监造完成后,卖方和监造代表须在见证表格中上履行签字手续。卖方复印三份,交监造代表一份。
卖方只需提供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报告的项目,即文件见证。
买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 或试验的项目,即现场见证。
卖方在进行至该点时必须停工等待买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停工待检。
买方接到见证通知后,应及时派代表到卖方检验或试验的现场参加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安时参加,可自动转为文件见证,但如果没有买方书面通知同意转为文件见证,卖方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应与买方商定更改见证时间,如果更改后,买方仍不能按时参加,则自动转为文件见证。
三、监造内容:
具体内容由卖方提出建议,买方确定。内容包括:零部件或工序名称,监造内容、监造方式。卖方应根据自己的经验填写监造方式,最终由买方确定。
四、对卖方配监造的要求:
1、卖方有配合买方监造的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
2、卖方应给买方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产方便。
3、卖方应在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前10天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时间通知买方监造代表。
4、买方制造代表有权查(借)阅与合同监造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如买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卖方应提供方便。
5、卖方应在见证后十天内将有关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报告资料提供给买方监造代表。